
本报讯(记者 赵明 实习生 袁可怡 通讯员 张蕾)酒驾后被碰瓷,敢不敢报警?某些驾驶员可能选择忍气吞声,正中了不法分子的下怀。由岳塘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刘某等3人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,日前已由法院宣判。
3月19日,手头拮据的刘某、杨某、张某等人打起了不劳而获的主意,有人提议去酒吧附近碰瓷,“看酒驾司机敢不敢报警。”当天晚上,3人便前往岳塘区建设路口某酒吧附近,伺机行动,次日凌晨,3人“物色”到了一名疑似酒后驾驶的司机,以自己车追尾对方汽车碰瓷,并成功“索赔”4888元。
初尝甜头的他们又“炮制”的一起事故,这次他们要价2万元。车主的朋友赶来帮忙处理,发现刘某等人实属碰瓷,遂报警。经查,刘某等人承认在酒吧门口寻找涉嫌酒驾的司机,故意与对方车辆发生剐蹭,利用酒驾怕交警处罚只能“私了”的心理,以报交警部门处理事故来迫使被害人赔偿,涉嫌敲诈勒索罪。
3人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,并自愿认罪认罚,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其谅解,经岳塘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,法院分别对3人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,并处罚金5000元。日前,判决已生效。
承办检察官表示,市民驾车时应自觉遵守交通规则,这是对自己和他人生命的负责,也让“碰瓷党”没有可乘之机;同时要增强自我防范意识和辨别能力,如果觉察对方有“碰瓷”之嫌,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,拍照、录像,保存证据,并及时报警,维护自己的权益。
法条速递:
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《关于依法办理“碰瓷”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》
第二条 实施“碰瓷”,具有下列行为之一,敲诈勒索他人财物,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,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:
1.实施撕扯、推搡等轻微暴力或者围困、阻拦、跟踪、贴靠、滋扰、纠缠、哄闹、聚众造势、扣留财物等软暴力行为的;
2.故意制造交通事故,进而利用被害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相要挟的;
3.以揭露现场掌握的当事人隐私相要挟的;
4.扬言对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人身、财产实施侵害的。
责编:周冠成
来源:湘潭日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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